一、為何須要結構審查?
以台北市為例,依據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新建物在申請使用執照的同時,若滿足以下條件就必須檢附一份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所提出的結構審查報告書,否則受理單位是不能給予使用執照: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但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認為有必要者,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 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 建築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區公館路沿線等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 山坡地形之建築基地,其規劃建築基地地面在三個以上者。
- 其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