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技師執業範圍及方式

執業範圍:
從事橋梁、壩、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業務。

執行方式:
技師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技師法第6條):
1.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3.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結構技師簡介:
結構技師為結構工程專業分科技師,對於建築物及道路橋梁等結構物之安全分析、設計及耐震能力評估等,相較於其他相關之工程技師具備更深入之養成教育及實務經驗,專業能力普遍受到工程界、政府工程單位及法院之肯定與推崇。

結構工程技師簽證、應由結構技師辦理及擔任職務相關法令:
1.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2.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建築法(結構部分)
3.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9條
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3、6條
5.公路法第33條之1(交通部函訂定: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科別)
6.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
7.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10條
8.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11條
9.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
10.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11.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9條
12.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8條
1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6條(建築物結構)
1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7-1、30條(建築物結構)
15.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5條(建築物結構)
16.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建築物結構)
17.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6條(建築物結構)
18.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
19.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7條(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20.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